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53號
TNDV,109,補,853,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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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周麗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翰即好日子空間設計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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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