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周麗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翰即好日子空間設計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