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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