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6號
TNDV,109,補,846,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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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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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