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30號
TNDV,109,補,830,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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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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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