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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