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二重溪龍山寺
法定代理人 許南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俊隆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 萬5828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