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14號
TNDV,109,補,814,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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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進展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90
0元【計算式:(191平方公尺×19,200元/平方公尺×1/2)+(
76,600元×1/2)=1,833,600元+38,300元=1,871,9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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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