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進展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90
0元【計算式:(191平方公尺×19,200元/平方公尺×1/2)+(
76,600元×1/2)=1,833,600元+38,300元=1,871,9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