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所
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
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
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
再者,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
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為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
房屋有幾棟?各坐落何地號土地?各棟房屋之課稅現值?除
房屋座落之土地以外,尚有多少面積之土地(無房屋座落者
)請求返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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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房屋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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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919 │全部 │
│ │港小段166-3號土地 │ │ │
├──┼────────────┼───────────────┼─────┤
│2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1,550 │全部 │
│ │港小段166-13號土地 │ │ │
├──┼────────────┼───────────────┼─────┤
│3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 │全部 │
│ │港小段20-1號、20-2號、20│ │ │
│ │-3號、34號建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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