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0號
TNDV,109,補,80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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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所
  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
  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
  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
  再者,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
  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為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
  房屋有幾棟?各坐落何地號土地?各棟房屋之課稅現值?除
  房屋座落之土地以外,尚有多少面積之土地(無房屋座落者
  )請求返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編號│ 土地、房屋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
│1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919              │全部   │
│  │港小段166-3號土地    │               │     │
├──┼────────────┼───────────────┼─────┤
│2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1,550             │全部   │
│  │港小段166-13號土地   │               │     │
├──┼────────────┼───────────────┼─────┤
│3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               │全部   │
│  │港小段20-1號、20-2號、20│               │     │
│  │-3號、34號建號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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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