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車停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79號
TNDV,109,補,779,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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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青鑑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聲明依原告陳報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
158,818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1,035,000元
,合計為2,193,8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3,81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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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