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青鑑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聲明依原告陳報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
158,818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1,035,000元
,合計為2,193,8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3,81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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