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36號
TNDV,109,補,736,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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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蔡月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572元(計
算方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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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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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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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東區光明段579 │65,694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平│
│  │地號土地      │方公尺×26/10000(原告應有部分)=324,52 8│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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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東區光明段2060│6,200,900元(該建物內132個稅籍之課稅現值合│
│  │建號建物      │計總額)×42/10000(原告應有部分)=26,044│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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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50,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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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