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蔡月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572元(計
算方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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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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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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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東區光明段579 │65,694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平│
│ │地號土地 │方公尺×26/10000(原告應有部分)=324,52 8│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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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東區光明段2060│6,200,900元(該建物內132個稅籍之課稅現值合│
│ │建號建物 │計總額)×42/10000(原告應有部分)=26,044│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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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50,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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