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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