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債 務 人 張登喨(原名張家誠、張運堂)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
⒈陳報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 、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779元,惟依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債 務總金額為888,779元,債務人應說明是否有還款?並說明毀 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陳報因失業而毀諾,應釋明失業情形及原因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例如非自願離職書)。
⒋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 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⒌聲請人陳報於民國107年8月至109年7月間任職於正味食品加工 所擔任送貨員,薪資平均每月28,000元,與10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無所得收入不相符,應說明原因。
⒍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正味食品加工所擔任送貨員? 如是,請提出「正味食品加工所」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 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 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⒎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⒏聲請人應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 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等)。
⒐聲請人應陳報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
⒑聲請人應陳報戶籍地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 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 款證明)。
⒒依聲請人戶籍謄本所示,生母為卓玉鳳、養父為張勝榮、養母 為張陳蕙珍,惟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受扶養人欄位係載明 薛蔡英子,是否有誤?應陳報真實扶養狀況。
⒓若聲請人有扶養父母,應陳報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父母親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扶養費給付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 一併說明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最新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⒔依聲請人戶籍謄本所示,尚有未成年子女,應提出所有未成年 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與前配偶間就子女 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若無扶 養,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