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69號
TNDV,109,消債更,369,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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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亭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債務人承租坐落臺 南市○○區○○街000號5樓12之A612室之房屋租賃期限於 民國109年8月31日已屆至,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居住 於臺南?如是,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二)債務人曾於106年12月20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號裁定予以認可,請債 務人釋明迄今是否仍正常履約?如已毀諾,毀諾時間?毀 諾當時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 結書。
(三)請債務人補提「宜橙居家護理所」名義出具之自108年1月 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四)請債務人釋明父親鄭進佑之扶養義務人是否為債務人、鄭 維政、鄭婉菁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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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