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陳堃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通知相對人, 惟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查相對人 現仍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號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 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 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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