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95號
TNDV,109,司聲,595,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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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張延昌 
聲 請 人 張賜濱 


相 對 人 楊鼎紘 

相 對 人 陳張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張滿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陳張滿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內容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款,逾期提存之等事件),其中 相對人楊鼎紘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另 相對人陳張滿業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 。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址,惟經函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相對人楊鼎紘是否 居住上開地址,經該分局函覆相對人楊鼎紘現居住該址,此 部分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另相對人陳張滿業已出境 ,並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且經詢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亦稱相對人未填載留存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有相 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各1份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陳張滿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 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 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 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相對人 陳張滿業已遷出國外,應對國外公示送達,併此說明。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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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