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06號
TNDV,109,司聲,206,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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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 異議人 何懋彰 


相 對 人
即 異議人 陳嘉鋒 


相 對 人 李文章 

      許聰力 

      王瑞賓 

      王文曲 

      李明宗 

      李明 


      李明憲 

      李國成 

      李春陞 


      李春木 

      李良彬 

      李吉村兼李明珠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段志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李澄源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琴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絨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憲章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榮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吉富 


      李南奇 

      許陳昭蓮

      李添盛 

      李添利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及相對人陳嘉鋒對本院於
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司聲字第二0六號
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 之4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何懋彰:鈞院裁定計算書少列計異議人於105年7月29 日預繳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2,800元,是異議人何懋彰共 預納之金額為189,310元,爰提出異議等語。 ㈡異議人陳嘉鋒:鈞院裁定計算書少列計一筆異議人預繳之複 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00元,是異議人陳嘉鋒共預納之金額 為122,400元,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458號判決准予分割,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 字第1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 二審(包括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該判決附 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異議人之異議均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聲請人及各相 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 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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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計算書(新臺幣) │
├─────────────┬───────┬──────────────────────────────┤
│ 項 目 │金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5,652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地政規費 │400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2,400元 │1.其中32,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0,4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100,000元 │1.其中50,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0,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23,478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費 │44,800元 │1.其中11,2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1,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22,4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 ├─────────┼───────┼──────────────────────────────┤
│ │地政規費 │780元 │1.其中58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212,000元 │1.其中56,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6,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100,0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
│合 計 │439,510元 │-------------------------------- │
├─────────────┴───────┴──────────────────────────────┤
│備註: │
│1.何懋彰共預納189,310元。 │
│2.李彩娥共預納127,800元。 │
│3.陳嘉鋒共預納122,400元。 │
└────────────────────────────────────────────────────┘
 
┌────────────────────────────────────────┐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金額(新臺幣) │
├────────┬──────────┬──────┬──────┬──────┤
│ 姓名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何懋彰│應給付李彩娥│應給付陳嘉鋒
│ │ │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
│ │ │189,310元 │127,800元 │122,400元 │
├────────┼──────────┼──────┼──────┼──────┤
李澄源 │ │ │ │ │
李耀祥 │ │ │ │ │
李彩娥 │ │ │ │ │




李彩琴 │ 119232/546120 │ 41,331元 │ 27,902元 │ 26,723元 │
李彩絨 │(由左列公同共有人 │ │ │ │
│ 李憲章 │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李耀榮 │ │ │ │ │
李吉富 │ │ │ │ │
├────────┼──────────┼──────┼──────┼──────┤
陳嘉鋒 │ 119232/546120 │ 41,331元 │ 27,902元 │(26,723元)│
├────────┼──────────┼──────┼──────┼──────┤
許聰力 │ 77020/546120 │ 26,699元 │ 18,024元 │ 17,262元 │
├────────┼──────────┼──────┼──────┼──────┤
李吉村 │ 24/1440 │ 3,155元 │ 2,130元 │ 2,040元 │
├────────┼──────────┼──────┼──────┼──────┤
何懋彰 │ 38510/546120 │(13,349元)│ 9,012元 │ 8,631元 │
├────────┼──────────┼──────┼──────┼──────┤
許陳昭蓮 │ 38510/546120 │ 13,349元 │ 9,012元 │ 8,631元 │
├────────┼──────────┼──────┼──────┼──────┤
李添盛 │ 3/180 │ 3,155元 │ 2,130元 │ 2,040元 │
├────────┼──────────┼──────┼──────┼──────┤
李添利 │ 1/180 │ 1,052元 │ 710元 │ 680元 │
├────────┼──────────┼──────┼──────┼──────┤
李添財 │ 1/180 │ 1,052元 │ 710元 │ 680元 │
├────────┼──────────┼──────┼──────┼──────┤
李明憲 │ 7/720 │ 1,841元 │ 1,242元 │ 1,190元 │
├────────┼──────────┼──────┼──────┼──────┤
李明 │ 7/720 │ 1,841元 │ 1,242元 │ 1,190元 │
├────────┼──────────┼──────┼──────┼──────┤
李明宗 │ 7/360 │ 3,681元 │ 2,485元 │ 2,381元 │
├────────┼──────────┼──────┼──────┼──────┤
李文章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
王瑞賓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
王文曲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
李國成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
李春陞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
李春木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




李良彬 │ 1/90 │ 2,104元 │ 1,420元 │ 1,360元 │
├────────┼──────────┼──────┼──────┼──────┤
段志昇 │ │ │ │ │
│(遺產管理人財政│ 12/1440 │ 1,578元 │ 1,066元 │ 1,020元 │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 │ │ │
│分署) │ │ │ │ │
├────────┼──────────┼──────┼──────┼──────┤
李南奇 │ 12/1440 │ 1,578元 │ 1,066元 │ 1,0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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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