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 異議人 何懋彰
相 對 人
即 異議人 陳嘉鋒
相 對 人 李文章
許聰力
王瑞賓
王文曲
李明宗
李明
李明憲
李國成
李春陞
李春木
李良彬
李吉村兼李明珠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段志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李澄源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琴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絨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憲章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榮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吉富
李南奇
許陳昭蓮
李添盛
李添利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及相對人陳嘉鋒對本院於
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司聲字第二0六號
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 之4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何懋彰:鈞院裁定計算書少列計異議人於105年7月29 日預繳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2,800元,是異議人何懋彰共 預納之金額為189,310元,爰提出異議等語。 ㈡異議人陳嘉鋒:鈞院裁定計算書少列計一筆異議人預繳之複 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00元,是異議人陳嘉鋒共預納之金額 為122,400元,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458號判決准予分割,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 字第1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 二審(包括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該判決附 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異議人之異議均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聲請人及各相 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 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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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計算書(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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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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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5,652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地政規費 │400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2,400元 │1.其中32,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0,4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100,000元 │1.其中50,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0,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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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23,478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費 │44,800元 │1.其中11,2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1,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22,4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 ├─────────┼───────┼──────────────────────────────┤
│ │地政規費 │780元 │1.其中58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212,000元 │1.其中56,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6,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100,0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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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39,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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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何懋彰共預納189,310元。 │
│2.李彩娥共預納127,800元。 │
│3.陳嘉鋒共預納12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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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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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何懋彰│應給付李彩娥│應給付陳嘉鋒│
│ │ │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
│ │ │189,310元 │127,800元 │12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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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澄源 │ │ │ │ │
│ 李耀祥 │ │ │ │ │
│ 李彩娥 │ │ │ │ │
│ 李彩琴 │ 119232/546120 │ 41,331元 │ 27,902元 │ 26,723元 │
│ 李彩絨 │(由左列公同共有人 │ │ │ │
│ 李憲章 │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 李耀榮 │ │ │ │ │
│ 李吉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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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鋒 │ 119232/546120 │ 41,331元 │ 27,902元 │(26,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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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聰力 │ 77020/546120 │ 26,699元 │ 18,024元 │ 17,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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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吉村 │ 24/1440 │ 3,155元 │ 2,130元 │ 2,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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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懋彰 │ 38510/546120 │(13,349元)│ 9,012元 │ 8,631元 │
├────────┼──────────┼──────┼──────┼──────┤
│ 許陳昭蓮 │ 38510/546120 │ 13,349元 │ 9,012元 │ 8,631元 │
├────────┼──────────┼──────┼──────┼──────┤
│ 李添盛 │ 3/180 │ 3,155元 │ 2,130元 │ 2,040元 │
├────────┼──────────┼──────┼──────┼──────┤
│ 李添利 │ 1/180 │ 1,052元 │ 710元 │ 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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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添財 │ 1/180 │ 1,052元 │ 710元 │ 680元 │
├────────┼──────────┼──────┼──────┼──────┤
│ 李明憲 │ 7/720 │ 1,841元 │ 1,242元 │ 1,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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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 │ 7/720 │ 1,841元 │ 1,242元 │ 1,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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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宗 │ 7/360 │ 3,681元 │ 2,485元 │ 2,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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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章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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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賓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
│ 王文曲 │ 28956/546120 │ 10,037元 │ 6,776元 │ 6,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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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成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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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陞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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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木 │ 1/270 │ 701元 │ 473元 │ 4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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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良彬 │ 1/90 │ 2,104元 │ 1,420元 │ 1,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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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志昇 │ │ │ │ │
│(遺產管理人財政│ 12/1440 │ 1,578元 │ 1,066元 │ 1,020元 │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 │ │ │
│分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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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南奇 │ 12/1440 │ 1,578元 │ 1,066元 │ 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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