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018號
TNDV,109,司繼,3018,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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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崇和 


相 對 人 丙○○即乙○○之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丁○○即乙○○之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繼承人丙○○、即繼承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4月11日死亡,由被繼承人甲○○ 繼承,而被繼承人甲○○繼承後,亦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0號,又 查無繼承人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 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憑證影本、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堪信為真實,復查相對人等人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 產清冊,有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一份在卷足參,故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等人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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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