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盈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德宗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 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聲請 人,於聲請時即應提出足以顯示當時權利狀態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其為抵押權人,且所列載之相對人確為抵押物所有權 人,否則其聲請要件即有不備。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德宗以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 押與聲請人,擔保其與債務人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 切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並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詎債務人自109年5 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聲請時提出之不動產 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遭遮蔽,難 以證明抵押物聲請時之權利狀態。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發 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聲請拍賣不動產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勿遮蔽或以 代碼代之)。地號:永康區西勢段1725號」,該通知並已合 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有不備,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