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啟旺
相 對 人 郭容安
債 務 人 郭秀貞
郭李月即郭順全之繼承人
郭冠鋐即郭順全之繼承人
郭芫睿即郭順全之繼承人
郭秀燕即郭順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郭順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郭秀貞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 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 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下同)135年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秀貞於105年1月30日邀同第三人郭順全、王財發 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5年1月30日止 ,以每1個月為1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 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郭秀貞自109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99,9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郭順全已於109年3月18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郭容安 ,且第三人郭順全於109年5月3日死亡,債務人郭李月、郭 冠鋐、郭芫睿、郭秀燕均為其繼承人,然均不影響聲請人權 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同意書、放款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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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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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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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79-17 │345.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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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143-4 │1777.00 │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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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143-12│5945.00 │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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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144 │1414.00 │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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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段│191 │4906.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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