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2號
債 權 人 昹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鯤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凱聖水管工 程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一紙以為證,惟上 開支票上有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及梁志宏之蓋章, 並無發票日即109年9月29日時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梁展銘(109年9月23日變更)之蓋章,即無從向 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應給付票款,是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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