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977號
TNDV,109,司促,2597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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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邱和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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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977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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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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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和聰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65125 │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和聰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2399│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和聰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  │47827 │     │月25日起  │     │點四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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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