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444號
TNDV,109,司促,23444,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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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44號
債 權 人 羅苡淳 
      羅致國 
      羅致論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戴姿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卉琝蔡詠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第三人羅祥文借款,陸續按月 清償,至今尚積欠新臺幣115,000元借款,惟第三人羅祥文 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死亡,債權人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未 拋棄繼承,上開借款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為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上開請求,僅提出LINE 對話影本,本院遂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南院武非午10 9司 促第23444號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提出借款債權存在且已 屆期之釋明文件(所提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無從成為釋明文件 ;且匯款資料亦僅能證明有匯款之事實)。」然債權人於收 受上開補正通知後,雖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惟通訊軟 體均非實名制,無從據以形式上確認對話當事人為何,均無 從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該筆債權存在,並是本院產生債務 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 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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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