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
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
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
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查債權人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略以:兩造前已訂定保全服
務契約,約定債務人每月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88
5元,惟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即拒絕給付,為此請求
債務人給付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3月30日止之服務費共計
新臺幣(下同)34,96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債權人本件係
於109年8月18日即已具狀聲請,故除109年7、8月之服務費
共2期合計7,770元為已屆期債權,得逕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請求外,其逾7,770元部分之債權本金及利息之請求,均屬
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逕以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請求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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