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梁仁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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