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9年度,12號
TNDV,109,再,12,202010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黃周金鳳

被  告  黃慶珍 
      陳月霞 
      黃俊嵐 
      黃俊欽 
      黃郁芬 
      張碧霞 
      黃冠瑜 
      黃利道 
      黃士原 
      黃瀞慧 
      黃義文 
      賴昆池 
      賴崑泉 
      楊賴蕊 
      賴惠  
      賴燕華 
      高賴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應按起 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徵收裁判費,亦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 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4日送 達再審原告之居所,再於同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之 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9月26日 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查,根據上述規定,再審原告之訴不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