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 告 王清泉(歿)原 告 蔡省 王河川 王劍明 王榮豐 王志龍 吳海風 張長平 張景焜 郭清民 陳茂榮 陳武雄 許雅雄 郭川木 蔡全民 蔡銘鎮 蔡水瀨 蔡山湖 康有伸 蘇罔糊 蔡吉興 蔡忠勝 郭良成 郭良信 蔡岱杰 蔡順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林媗琪律師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10 月30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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