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61號
TNDV,107,訴,116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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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王清泉(歿)
原 告 蔡省
王河川
王劍明
王榮豐
王志龍
吳海風
張長平
張景焜
郭清民
陳茂榮
陳武雄
許雅雄
郭川木
蔡全民
蔡銘鎮
蔡水瀨
蔡山湖
康有伸
蘇罔糊
蔡吉興
蔡忠勝
郭良成
郭良信
蔡岱杰
蔡順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10 月30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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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