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1號
TNDM,109,附民,91,202010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吳曉青
     盧炳宏
     張竟唯
     余秀桂
     李建德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6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損害賠償,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 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 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鄭彩鳳
法 官陳嘉臨
法 官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