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177號
TNDM,109,訴,1177,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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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昆利



      陳仙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5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昆利陳仙寶為鄰居,於民國109 年 4 月17日下午5 時20分許,在臺南市六甲區中華路134 巷口 ,因黃昆利所種植之果樹樹枝觸及陳仙寶住處之鐵皮牆壁, 雙方起爭執後,竟各自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由黃昆利 持灑水器,陳仙寶徒手互相攻擊對方,致黃昆利受有右上臂 擦挫傷之傷害;陳仙寶受有左側頭頂部頭皮擦挫傷、左腕部 尺側2 ×2 公分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2 人相互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各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起訴 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287 條本文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 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57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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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