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50號
TNDM,109,聲,205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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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正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6 年6月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 部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9320號核准假釋 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 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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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