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龍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龍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