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三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5
日109年度簡字第161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
09年度偵字第58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三妹係「二空新城」B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 徐三妹與陳台英均係「二空新城」之住戶。徐三妹於民國10 9年3月4日晚上8時43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 之「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開會時,因與陳台英發生口 角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場所,以「犯賤」之粗鄙言語辱罵陳台英,使不特定 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陳台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案經陳台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徐三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準備程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 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口出「犯賤」等語,惟矢口 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沒有罵陳台英,我是罵 我自己犯賤,因為我兒子叮嚀我少參與「二空新城」的事情 ,且在會議中能不要講話就不要講話,我沒有聽我兒子的話 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二空新城」B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被 告與陳台英均係「二空新城」之住戶,被告於前述時、地,
曾口出「犯賤」等語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證人陳 台英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劉智賢、陳福蘭於警 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 照片在卷可稽,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開會當時確係當眾辱罵陳台英乙情,業據證人陳台英 、劉智賢、陳福蘭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1至13、 19至21、25至27頁),參以本案案發當時有十餘人參與開會 ,被告與陳台英分坐於會議桌之對立面,陳台英與被告發生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口角爭執,陳台英有拍桌及起身站立之 動作,旁人紛紛勸架,被告隨即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起身 站立動作,被告與陳台英均站立且面對面地繼續叫罵,被告 隨即以其右手指著陳台英,口出「那怎麼拍桌子阿」等語, 經陳台英回以「怎麼拉?」等語,被告以右手指著陳台英並 口出「犯賤」等語,亦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 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顯見被告與陳台英係 面對面發生口角爭執,陳台英拍桌及站立後,被告亦起身站 立與陳台英繼續爭吵,心生不滿之際,遂以右手指向陳台英 並口出「犯賤」等語無誤。又「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 係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且開會當時亦 有十餘人在場,被告所言「犯賤」等語係粗俗不雅且含有性 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 貶損陳台英之尊嚴,實難謂無侮辱陳台英之意,是被告前開 所辯,要屬卸飾之詞,殊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原審以 本案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侮辱之用語、與告 訴人之關係、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新臺幣5仟元,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亦無所科之 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被告以其並非辱罵陳台英為由提 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無罪,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檢察 官據告訴人陳台英之請求提起上訴,略謂:被告於犯後否認 犯行,且迄今未與陳台英達成和解,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 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則檢察官之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審判決 有任何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無違誤 ,量刑亦稱妥適,業如前述,認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駿逸、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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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名:00000000_20h43m_ch04.m4v │
│二、畫面背景: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內的錄影畫面。 │
│ (黑白畫面,有聲音) │
│三、錄影長度:44分59秒(2020/03/04,20:43:00至21:│
│ 27:57) │
│四、本次勘驗為20:43:25至20:43:41,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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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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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43:25至│陳台英對著孫傳智 │
│ │20:43:32 │陳台英:你怎麼不說少一件呀,那│
│ │ │ 你審查什麼東西?(陳台│
│ │ │ 英拍一下桌子) │
│ │ │徐三妹:拍桌子哦 │
│ │ │陳台英:我高興,怎麼樣 │
│ │ │陳台英站起來對著徐三妹 │
│ │ │徐三妹:怎麼樣 │
│ │ │徐三妹與陳台英互相叫罵,旁邊的│
│ │ │人紛紛勸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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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43:33至│徐三妹站起來對著陳台英,繼續與│
│ │ │陳台英叫罵 │
│ │ │徐三妹:那怎麼拍桌子呀(右手指│
│ │ │ 著陳台英) │
│ │ │陳台英:……怎麼啦? │
│ │20:43:38 │徐三妹:犯賤(右手指著陳台英)│
│ │20:43:41 │陳台英:你剛罵我(指著徐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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