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6年度,100號
NTEV,106,埔小,100,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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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00號
原   告 亞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被   告 陳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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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伯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