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74號
TNDM,108,附民,474,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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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附民原告  劉秀彥
附民被告  陳禹辰


      吳佑騏


上列被告陳禹辰吳佑騏因詐欺等案件(被告羅子豪、林上哲部
分業經調解成立),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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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