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附民原告 劉秀彥
附民被告 陳禹辰
吳佑騏
上列被告陳禹辰、吳佑騏因詐欺等案件(被告羅子豪、林上哲部
分業經調解成立),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