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廖英俊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本院 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 院卷第39頁),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前揭住址 交予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 ,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0至132頁),其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