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398號
TPDA,109,交,398,2020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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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泰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98號行政訴
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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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