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990號
TPDV,97,訴,5990,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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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 告 鄭正村
鄭簡美
張維祥
鄭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麗娟」記載,均應更正為「鄭麗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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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