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統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勝
訴訟代理人 朱宸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8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9 年10月22日上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本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年10月22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麗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11月20日 395,921元 JM0000000 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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