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羅翊心
代 理 人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大壩基金 00-000-00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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