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17號
TPDV,109,除,1317,2020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林建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案  號:109年度除字第1317號
發行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