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黃鳳娟(即黃陳玉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00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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