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林俞臻(即林連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詹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普通股 1 98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