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蔡宇柔
代 理 人 曾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 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0 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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