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華南
代 理 人 簡延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五月一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票據號碼DA8752582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五月一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十萬元、票據號碼DA8752582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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