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代 理 人 陳冠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夫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4月30日 63,000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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