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曾煒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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