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即郭登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240 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2 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7 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3 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27 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3 合計: 6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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