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95號
TPDV,109,除,1095,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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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代 理 人 林博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淵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5月7日 30,24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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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