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1號
TPDV,109,重訴,81,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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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附圖所示A 部
分(面積0.15平方公尺)及A1部分(面積0.93平方公尺)之面積
範圍之交易價額,以及如附圖所示B 、C 、D 、E 、F 、G 、H
部分之門窗封閉費用,爰計算如下:A 部分土地為新臺幣(下同
)62,8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18,664元/平方公尺×0.15平方
公尺=62,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A1部分土地為419,4
3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51,000元/平方公尺×0.93平方公尺=41
9,430元);如附圖所示B 、C 、D 、E 、F 、G 、H 部分之門
窗封閉費用為29,705元,有工程報價單可佐。則以上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511,935元(計算式:62,800元+419,430元+29,705元=5
11,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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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