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74號
TPDV,109,重訴,674,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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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張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品成(朱秉成)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正被告朱品成(朱秉成)、薛嘉豪巫子珉之住居所、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 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之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朱品成(朱秉 成)、薛嘉豪巫子珉之姓名,惟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年 籍資料等,被告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當事 人,是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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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