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20號
TPDV,109,重訴,520,20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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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以 109年度重訴字第52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並於109年8月25日送達 原告訴訟代理人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與送達證書等件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未補正,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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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