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范兆樟
劉范大妹
樊范淑英
陳范保妹
范玉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前五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原告范兆樟、劉范大妹、樊范淑英、陳范保妹、范玉平與被
告范陳月妹、范勝雄、范翃溢、范勝棋、范詠傑、范惠貞間確認
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范兆樟、劉范大妹、樊范淑英、陳范保妹、范玉平應分
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52元(第一、二項
聲明所得利益:7,795,646×5=38,97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55,02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4,265元,應補繳330,7
59元,故原告每人應分別繳納66,152元《計算式:330,759元
÷5=66,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