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5號
TPDV,109,重勞訴,5,202010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立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712,800元,原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1,2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764元(101,292
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1頁


參考資料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